生态环境部将以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全面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规定来自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新《处罚办法》)。与此前颁行于2010年的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原《处罚办法》)相比,新《处罚办法》还增加了从重和从轻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是根据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所作出的针对性完善,另一方面更是释放出积极信号。在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校聘副教授朱向东看来,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执法领域强化比例原则、体现人本执法与公平执法理念、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目标”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