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委持续开展并深化“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工作,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污染背后的责任、作风和腐败案件。日前,省纪委监委通报了其中5起典型案例。
2004年至2010年,花垣县原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多家未通过环评批复和“三同时”验收的铅锌浮选企业执法缺位,长期未予查处。因环境监察执法履职不到位,花垣县原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鲁永辉、原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石成斌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5年至2017年,张家界路上汽车酒店项目侵占溹水河道,在土地规划红线外陆续建成滚水坝、步道和连接公路引桥等设施。慈利县原规划管理局违规发放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水利局原水政监察大队发现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县原国土资源局三官寺国土资源所未及时发现该项目违法用地行为。慈利县原规划管理局总规划师吴思东、县水利局原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王勇、县原国土资源局三官寺国土资源所唐雨之3人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此外,桃源县沙坪镇竹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梁承高对非法“洗洞”取金排查不力,导致未及时发现非法“洗洞”取金污染环境问题。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原局长瞿显长对涉林案件督办不力,致使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影响恶劣。涟源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陈有斌收受贿赂,对涟源境内有关采石场越界开采问题有案不查、有案不移,甚至充当“保护伞”,擅自改变案件性质。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
通报强调,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案为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守护好一江碧水”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洞庭清波”常态化监督为平台,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监督执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