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局)厅联合司法(局)厅共同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清单》根据沪苏浙皖四地已印发的内容,选取实践成熟的,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影响较大的事项,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制度7个生态环境领域共22项,分为轻微免罚(1项)、首违免罚(21项)两大类免罚情形。《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