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并于10月10日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实施意见》正文共分6个部分、22条具体措施;附件《事项清单》包含省发展改革委等12个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牵头负责的共84项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环督察字〔2023〕3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试行)》已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进一步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更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西。
(二)坚持人民至上。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三)梳理公开具体事项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应当根据部门“三定”规定、《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事项清单,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后,细化梳理明确本部门牵头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报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环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送省委、省政府审定,并依法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由省环委会办公室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并依法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五)完善职能部门责任清单。根据各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梳理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适时修订完善《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参照省级要求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及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