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议题,关系中华民族的赓续传承和子孙后代的幸福安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高质量推进。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1日下午对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同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在同一领域相关工作情况专项报告。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认为,3个报告全面梳理了2018年以来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的总体情况,系统总结了近年来资源环境司法工作的重要进展和取得的成就,介绍了政法系统保护环境资源方面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打算。报告内容实事求是、客观全面、重点突出,体现了“一府两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坚决行动。
分组审议中,围绕下一步如何更好地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做好环境资源犯罪的防治工作,委员们结合3个报告纷纷建言献策。
适时修改完善法律规定
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建议推进相关立法活动,强化生态环境检察保护的规范化建设和法治保障。
鲜铁可委员建议适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解决目前部分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不适当问题。他以保护黑土地为例说,黑土地作为种植土壤中最为肥沃的土地类型,对于稳定粮食产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被称为“耕地中的大熊猫”。但现在刑法对盗挖黑土地行为没有专门的罪名,实践中盗挖有机质含量较低的黑土地行为,一般按盗窃罪定罪量刑,几千元就涉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盗挖符合某种矿产资源指标或者是有机质含量较高的草炭土和硅藻土等行为一般按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但是涉案金额需达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盗挖黑土地的行为罪责刑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盗挖黑土地犯罪工作的开展,又与部分法律制度不适应。
汤维建委员认为,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求,应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公益诉讼立法同步走,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全面推进。他还建议补充现行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例如,在法律中增加对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强化其可操作性。他尤其强调,需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中对环境生态规定的统一化和协调化,注重环境犯罪与环境违法的衔接问题,理顺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刑法等不同法律间对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
“围绕环境生态已经出台了很多部法律,但存在着分散的问题,不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充分系统的法律根据。”王学成委员认为,编纂环境法典将有利于为司法机关提供统一系统的执行依据,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他建议加快制定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既然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言人,赋予其起诉人的资格,那么制定一部系统的、专门的规范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专门立法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定位、范围、运行程序和相关配套制度作出系统规定。”
杨振武委员建议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时,与刑法修改相统筹,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适当提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成本,切实增强法律威慑力。
张道宏委员建议,推动完善环境资源犯罪刑事立法,调整刑事量刑的标准。“鉴于当前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理念滞后、偏重末端治理、注重财产损害等特点,建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汲取不同行业经验,并考虑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涉及的所有环节,加快修订已有的相关法律,并加快研究制定比如湿地保护、有害外来物种防治、基因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
张道宏同时建议通过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针对不同区域的环境资源犯罪,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比如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如发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范围内的,应提高起刑点,加重刑事处罚等。
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3个报告都提及了协同机制、行刑衔接的问题。分组审议中,一些与会人员在发言中也关注到了这一问题。
“实践中普遍反映存在证据移送标准不统一、反向衔接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从而导致行刑衔接难以有效运转,不同程度存在着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周佑勇建议加强行刑衔接,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的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尤其要加强健全双向衔接机制,不断凝聚执法司法共治的合力。
黄俊华委员建议继续做好部门协同,完善行刑衔接的工作机制。“各类犯罪之间的差异性虽很大,但是都有共同的特点,涉及的经济价值高,造成的危害性大,处置难度比较大,因此要尽快完善部门协同、行刑衔接的工作机制。”黄俊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