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办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执法和司法工作的专项审议与询问活动,听取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开展这一方面工作的专项报告,并举办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出询问,提出审议和建议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一级教授孙宪忠告诉记者,会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代表,对“一府两院”在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积极的开拓精神、认真的工作态度以及取得的成绩都表示了高度赞赏,也对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作风表示了充分肯定。
作为从事民法理论研究人员,孙宪忠对本次活动所反映的我国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司法工作中所付出的努力、所作出的贡献的印象尤其深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绿色发展原则已经成为宪法原则,成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鲜明标志。”孙宪忠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或者指导下,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相关要求落实在审判组织的建设上,目前已经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或者组织2813个;落实在立案要求的改进上,针对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需要预先防范的迫切需要,建立诉前禁令等制度,消除排除损害之虞在立法上的障碍,实质性地推进了相关的制度建设;落实在审判工作机制上,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的损害特征,建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三合一”机制,有效弥补了诉讼与救济脱节的现实问题。
“最重要的是落实在适用法律的指导思想上,人民法院不拘泥于现行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具体法条,打破机械式司法的困扰,推动能动司法,积极适用民法典上的一般条款,甚至适用法典总则的原则性规定,既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和适用法律,又对促进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治发展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孙宪忠说。
孙宪忠认为,人民法院的这些开拓性工作应该得到充分肯定。我国立法也应该积极吸收这些积极的经验,同时也应吸收国务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经验,把这些经验变成立法。孙宪忠认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还应该进一步提升其工作力度和工作能力,希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之后,相关机构能够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