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政治责任正在编成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
11月3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推动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过去,经过多年努力,纵向上各级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已经基本建立并夯实。
未来,在横向上,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也要承担起生态环保的政治责任来。
两者交织,将形成一套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从而进一步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管发展的部门也要承担起生态环保政治责任”
过去,生态环保的政治责任不落实,曾经长期使环保工作无法落实到位,环境保护工作进展迟缓。
十八大以后,随着绿色GDP考核、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以及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等制度的推动,生态环保政治责任在纵向上逐渐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极大地推动了环境问题的解决。
例如,2018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其中第一次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文件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时任国家环保督察办公室督察专员徐必久解释说,“以前也说党政同责,但现在的要求更加明确,就是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以及省长、市长、县长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质量负总责。”
“以后生态环境出了问题,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没有完成的,首先问责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以及省长、市长、县长,这是跟以往要求不一样的。”徐必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