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近日联合发文,实施规范管控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严格审批国家重大项目占用、从严把关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四项举措。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规范管控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严格审批国家重大项目占用、从严把关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四项举措,进一步明确审批办理程序、理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推动广东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规范化开展。
在规范管控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方面,《通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类型,以及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办理流程。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开展《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中明确的10类允许有限人为活动。
在严格审批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方面,《通知》明确了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审批流程,以及涉及相关区域、临时用地、新增用岛等有关要求。规定国家重大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需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完成相关区域的审核审批工作后,再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恢复责任;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由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步组织拟定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随项目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在从严把关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面,《通知》强调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三种情形之一:一是自然保护地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二是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可申请将拟开采范围调出生态保护红线;三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结果和定期修改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开展局部调整。
在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方面,《通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数据共享、勘界定标和监督检查等有关要求,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管理中的监管职责。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生态保护红线数据成果提供给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相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数据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等行为,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从重查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和管理。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界桩和标识牌,及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等信息,鼓励公众、社会组织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人类活动和建设项目等历史遗留问题深入摸查,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稳妥有序处理,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