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就不同区域的环保法规来说,我国已有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43部地方性法规均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作出规定。《意见》则起到了政策统领作用。总体要求包括: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坚持精准科学、依法管控;坚持明确责任、协调联动。
该《意见》的核心框架是什么?与中央其他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如何配合?《意见》如何指导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帮助区域规划产业建设?界面智库将为读者做出解读。
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政策溯源
《意见》中提到的“三条控制线”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早有出现,早在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有划定生态红线的说法,后延展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三条控制线。其中生态保护红线,不同于原国土资源部为保障粮食安全划定的18亿亩耕地红线,但也服务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的目标。
2023年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结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编制,划定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全国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315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300万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30%以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5万平方公里。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则是分区域、分阶段有相应的管控目标。
过去10多年中,“三条控制线”的政策和概念逐渐清晰,并慢慢形成系统完善的环境管控体系,包含了从中央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命令,并助推环保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