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出台《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对19种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据介绍,青海还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年版)》,设定轻微不罚事项和首违不罚事项2大类共19种免罚情形,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免罚办法的出台是对青海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进一步规范,明确免罚工作的基本原则、免罚清单制定发布、具体实施程序、监督和保障等事项,有效促进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据介绍,青海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责清单”,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遵循免罚不免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帮扶指导等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对未按要求在期限内整改到位、消极对待的,严格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