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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后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金山法院探索“劳务代偿”改善环境

   2024-07-15 新闻晨报70
导读

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犯罪行为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一方面可以通过刑事公诉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刑罚制裁;另一方面,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让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

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犯罪行为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一方面可以通过刑事公诉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刑罚制裁;另一方面,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让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然而,一些被告人可能因经济拮据,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费用。

日前,上海金山法院发布《轻罪治理审判白皮书》,白皮书中的一起案例中,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方某与起诉人达成协议,履行六十九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替代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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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后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金山法院探索“劳务代偿”改善环境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抓获

2023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和方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相约一同前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某水域各自驾船实施非法捕捞行为。


在上述水域,方某使用蓄电池、逆变器、网兜电击捕捞水产品40.86公斤,曹某在上述水域使用相同方法捕捞水产品37.86公斤。


3月10日凌晨4时许,民警在上述捕捞水域抓获曹某,方某当场逃跑后被民警抓获,同日查获涉案工具及渔获物。涉案渔获物活鱼已放生,死鱼已作无害化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曹某、方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间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以公益劳动替代承担损害费用

经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天, 缓刑五个月又十五天。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27064.4元。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曹某就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还与被告方某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方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1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二、被告方某履行六十九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替代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27814.72元,由协执单位金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如未履行上述生态环境公益劳动,则仍应承担相应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三、被告方某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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