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2月2日电 (张萌)近日,《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其从资金来源、资金支出范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办法》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制定实施,重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明确,具体包括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赔偿费用;清除或控制污染费用,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和扩大而采取的合理应急处置措施产生的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等。
根据《管理办法》,以生态环境损害为例,凡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定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损害结果发生地统筹用于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经修复评估认定,修复状态无法达到磋商、调解、裁判确定的修复效果,需要重新以货币方式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纳入该办法管理。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旨在为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更加严密的制度保障和重要政策依据,进一步推进厦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落地实施,以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