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云

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天下好货一手掌握

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微信关注
天下好货一手掌握

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问题(学苑论衡)

   2024-10-08 金台资讯30
导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一重大任务。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一重大任务。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将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要深化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相关问题的研究,以高水平研究成果助力高质量法典化立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贡献智慧和力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需要研究哪些基本问题?如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和智慧经验?怎样充分贯彻体现生态文明理念?本期学术版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编 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时代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加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以高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服务生态环境法典高质量编纂。

把握立法条件

法典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制度缩影。法典作为国家立法的高级形式,其最大特点就是集大成、成体系、成系统,因此也需要比一般立法更为严苛的立法条件。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经验和其他国家法典编纂的实践看,充分的理论准备、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深厚的立法积淀等,是法典编纂的必备条件。我们要深刻把握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各项立法条件,充分认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信心和决心,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和有利条件,为世界贡献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生态环境法典。

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指引下,“生态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写入宪法,成为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以法律为支撑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凝聚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蕴含着强大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存在强烈的现实需求。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任重道远,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迫切需要聚焦建设美丽中国,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成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新期待的必然选择。

形成覆盖全面的立法体系。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已经形成了涵盖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众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成就举世瞩目。但也要看到,由于以往生态环境立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缺乏体系化思维,分散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的生态环境立法存在重复和不协调等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不畅、影响执法质效。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有利于提升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此外,自1979年我国制定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以来,学界就开始进行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化研究,积累了丰富成果,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学术支撑。

探求模式方法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要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理念要求转化为法律原则、法律制度。这是一项涉及面广泛、实践性很强的立法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现实国情,对法典的模式选择、逻辑框架、编纂方法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立法机关编纂出一部反映人民意愿、切实管用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典提供有益学术参考。

研究合理模式。通常而言,法律的体系化有两种模式,即“基本法+单行法”的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前者因结构分散,往往难以避免单行法脱离基本法约束、违反基本法的情况。法典化模式的优点在于有较完备的逻辑体系,能够较好地体现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全面性、可预测性和易操作性,便于统一法律适用,但如何保持开放性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应深入分析其他国家环境法典编纂的经验教训,分析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编纂的差异性,深入研究综合了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优势和特征的“适度法典化”模式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中的作用,即将基础性、原则性、共通性的法律制度编入法典,在废止部分法律的同时保留相关单行法,从而既增强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性,又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克服机械僵化的弊端。

构建逻辑框架。20世纪末以来,领域型学科在全球兴起成为一个非常瞩目的知识现象。领域型学科是指以问题为导向、汇聚各种学科方法集中解决人类面临危机的综合性新兴学科。生态环境保护就具有领域型学科的特点。在我国,随着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加强,并受领域型学科影响,“领域法”逐渐成为与“部门法”并列的法学概念。生态环境立法就具有以问题为导向、综合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的“领域法”性质。这意味着作为“领域法”,生态环境法典具有既不同于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主线、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价值、以裁判规则为主的逻辑结构,也不同于行政法典以行政权力为主线、以依法行政为核心价值、以管理性规范加行政程序为主的逻辑结构,而是以生态、环境、资源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为主线,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价值,融管理性规范与裁判性规范、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于一体。从生态环境法典的“领域法”性质出发进行编纂,有利于实现法典形式系统性、制度合理性、程序顺畅性、结构开放性和体系稳定性的有机统一。

完善编纂方法。法典编纂既不是重新制定新法,也非对已有法律简单整理、照抄照搬,而是需要以一定的法律编纂理论为基础,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各种方法,实现法典各方面规则内在一致、相互支撑、逻辑自洽。当前,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法和方法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必须抓紧补短板、强弱项。要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沃土,深入研究、充分汲取中华法系“寓道于术”“有典有则”“以类聚篇”等法典编纂技术,借鉴民法典编纂成功经验,对成于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立法目的、混合不同立法技术的现行生态环境立法进行编订纂修、系统整合、集成升华,提炼出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法典编纂的对象既包括现行立法,也包括相关司法实践,还要做好立法论思维与司法论思维的衔接转化。在立法论中,法律是思考的客体;在司法论中,法律是思考的根据。要适时跳出立法论思维,善于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探求法典编纂的合理形式与内容,使法典更好满足执法司法需要。

    

 
(文/小编)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0相关评论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zgsty.com/news/show-3585.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22 环博生态云MYB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