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域协作,生态修复“一体化”
9月29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经共同协商,在滨海县月亮湾生态修复基地共同签署《滨海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备忘录》,旨在以月亮湾生态修复基地为依托,推进生态司法与综合治理职能部门跨域协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高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效能,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切实修复,并且为社会公众打造生态司法的宣传教育和实践平台。灌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作超,滨海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玉刚,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雪中出席签约仪式。
仪式上,灌南县人民法院向滨海县人民政府现场移交生态修复金60余万元,用于滨海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该笔资金主要来源为由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环资刑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的资金。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滨海县域内生物多样性一体化保护机制的建立,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司法教育宣传等方面,形成法、检、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共治的环境保护新格局,开启灌河流域内生态环境系统防治和整体保护新篇章。
“两长”同庭,环保法治“公开课”
以此次跨域协作为契机,结合10.4“世界动物日”主题与滨海湿地鸟类与自然资源禀赋,29日上午,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巡回审判“港港行”第四站来到滨海港——月亮湾生态修复基地,巡回审理由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王某某、沈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李作超担任审判长,李玉刚出庭支持公诉,案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联系被告人沈某共同外出打“野鸽子”。被告人通过架设电网的方式非法狩猎国家“三有动物”环颈雉、山斑鸠,珠颈斑鸠。经鉴定,两名被告人捕获的鸟类均为野外种群,共造成生态价值损失3000元。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沈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二个月,并宣告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王某某与沈某连带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专家出庭,联动普法“港港行”
为提升人民群众对鸟类保护意识,滨海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站站长祝松现场说法,就案件中所猎捕的环颈雉、山斑鸠,珠颈斑鸠等“三有”动物的生态、文化价值及电捕方式的危害向当地群众予以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