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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历史背景及时代意义

   2024-10-25 大河网40
导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意味着继2020年编纂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中国将迎来法典时代另一部重要巨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实践上的深化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意味着继2020年编纂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中国将迎来法典时代另一部重要巨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实践上的深化改革,有助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也及时把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家建设成果和经验上升为国家治理和推进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依据。同时,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也是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对于实现党领导国家和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着重要的政治、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科学把握和认识法典编纂的历史背景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1973年召开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揭开了中国环保事业的序幕,随后国家建立专门化的环保监管机构体系治理环境问题。1978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后续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出台奠定了宪法基础,随即中央开始推进各项环保事业迅速发展。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已经构建了出台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众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但步入新时代以来,环境治理和保护所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改变,时代需求呼唤适应新形势的法典出现。从内部原因来看,随着立法内容不断丰富,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也出现了内容相互交叉、重叠与矛盾等新问题,增加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成本。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消除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不协调问题,在2017年有三十位全国人大代表就适时提出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议案。随后,经过长期的探讨和研究,在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启动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而从外部条件来看,一系列重要条件也都逐渐具备。首先,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保护和建设,先后将“生态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内容写入宪法,上升为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随后,经过多年的治理实践和理论探索,逐渐凝聚理论精髓形成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进一步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指导基础。其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从温饱和生存需求转向了环保和生态需求。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了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保护的需求也日益突出,绿色经济、低碳化高质量发展等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也离不开一个更加适合我国经济社会现阶段需求的科学而全面的环境保护法典,明确社会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损害责任。

二、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时代意义

法典编纂是一个时代法治文化发展到巅峰的象征。当前生态环保领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探索,已经从“工业文明”的1.0和2.0时代正式步入“生态文明”的3.0时代。在新时代,中国是为数不多有能力、有条件、也有责任站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全球制高点,引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体。因此,要从几个方面来深刻认识法典编纂的时代意义。

第一,政治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团结群众在国家治理当中形成了一系列科学而严密的思想体系,总结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特色经验。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将“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美丽中国”等内容写进党章和宪法,以法律法规和党章的形式将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固定下来,成为全党意志、国家意志和全民共同行动的法律指引,回应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为高质量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生态民生理念。

第二,实践意义。随着对环境重要性认识的不断加深,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已经成为各方共识。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成果显著,已经初步形成了“1+N+4”(1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N个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各类环保技术标准,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生态环保领域法律体系。但客观地说,这些散布于各个领域和层级的法律性文件碎片化严重,导致法律实施困难,难以体现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再加上长久以来,环境法实施过程中缺乏内在明确的规则体系,只能援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责任条款实现环境权益保护。然而,三大诉讼分立、法律责任规范缺乏体系化等问题,大大削弱了环境法作为一个专业性极强,且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利益的部门法权威性。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正是在认真梳理和总结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基础上,既把已经成熟的经验固化为法律,对未来环境保护实践进行引领,也是回应当前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瓶颈突破的实际需求,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第三,国际意义。历史上,法典的出台都是一个时代文明的标志。正如法国、德国民法典被誉为人类文明史上的明珠,代表着西方工业化文明(Industrialized Civilization)的丰碑一样,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出台也必将成为人类生态文明(Ecological Civilization)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代表的环保1.0时代和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代表的环保2.0时代都不同,当前正处于全新的环保3.0时代,而中国正在引领环保3.0时代的发展。中国生态环保法典的编纂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理论在实践升华之后又重新指导实践,这标志着中国理论界客观上基本完成了作为哲学、世界观、方法论的生态文明观的中国化建构。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的中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在理论上克服了西方环境法典在工业文明修正论范畴的“民生发展”和“环境保护”问题上顾此失彼的弊病,妥善兼顾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保高质量保护的关系,强调“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水平保护”同步进行,主张维护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以实现生产发展、生活美好、生态改善的“三生共赢”目标。在格局、视野、目标、路径、方法等方面均是对西方环保法典树立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理念和思想的超越。同时,中国生态环保法典的编纂也为树立中国生态环保国际形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为讲好中国在环保领域的故事和构建绿色和谐生态文明人类社会的雄心壮志谱写了鲜明的注脚,同时,在全球生态环保风险急遽升高的今天,体现了中国的生态环保担当,也践行了中国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定承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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