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新颖) 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紧密衔接国家政策目标,设置绿色低碳发展专章,为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持;结合云南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对构建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生物多样性保护、高原湖泊、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作了规定。同时,《条例》彰显地方特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凸显改革导向和问题导向,建立完善制度,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更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云南新实践。
据介绍,云南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高原湖泊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进行了系列专项立法,为深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