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重庆3月27日电(吴艳、武佳佳、杜莹)近日,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提起的张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以购买等值林业“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不仅创新将“碳汇”理念引入修复性司法案件,更在全市率先尝试对公益诉讼赔偿金实行资金监管,是对探索生态修复新路径的有益尝试。
2021年6月28日,云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当地某处山体破坏严重,附近山坡植被已被砍伐破坏,山壁裸露出岩石和泥土,山体被严重开采破坏。
经初步调查,此处采矿场为张某某、杨某某、谢某某三人开办,且无采矿许可证,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他们在云阳县农坝镇某处山坡开采石料,加工后售卖牟利。
“张某某等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院于2021年7月2日决定立案,并同时向二分院公益诉讼部门汇报了案件情况。
由于采矿地点曾出现滑坡,如何准确界定非法采矿行为损毁林地面积成为办好办准案件的第一只“拦路虎”。云阳县检察院走访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县林业局,确认采矿区域系商品林,与违法行为人在现场指界并向村委会、群众等了解核实情况,确定非法采矿区域,并核算出损毁林地的面积为623.55平方米,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提供了基础条件。
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张某等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经与办案人员联系后,主动在非法开采区补植复绿。“张某等人虽然主动挽损,但补种植物需要时间生长才能让受损林地恢复如初,这期间的损失也需要补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破坏生态环境者可要求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经二分院指导,云阳县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该采矿区林地的生态破坏与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量化数额为122366元。
“在类似案件中,往往存在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不及时、拖延的问题,即使收到相关费用,也无法有效做到精准修复。”据二分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李庆介绍,办好此案的重难点在于如何保证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快速到位?如何使用费用精准弥补林地损失?“针对赔偿金存在的赔付不及时问题,是否可以参照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刑事案件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提前将赔偿金存放至第三方进行监管?”“既然林地受损会导致碳排放增多,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为何不直接将赔偿金用于购买碳汇?”
经两级检察院充分沟通,决定参照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通过公证处探索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资金监管制度,让谢某等人在庭审之前就将赔偿金暂存至公证处,确保公益修复不只停留在“一纸判决”,而是兑现为“真金白银”,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当年8月,云阳院公益诉讼部门协助张某某等三人向公证处申请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保证金及鉴定费进行资金监管。
另一方面,云阳县检察院于当年9月将该案移送至二分院审查起诉,二分院于10月18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对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建议以购买“碳汇”方式替代修复生态和赔偿服务功能损失。
2022年12月30日,市二中院支持二分院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等三人将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122366元,以购买等值林业“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
“创新以购买等值林业‘碳汇’的方式让赔偿金进入市场,让有能力实施林业碳汇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使用这一资金,更快捷地将资金转化成生态效果,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难题,最大限度保护了公共利益。”目前,二分院正在辖区公益诉讼案件中推广试行生
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等赔偿金提存制度及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高效保护渝东北地区“一江碧水两岸青山”。